涉稳人员会告知本人吗

2024-05-18 18:59

1. 涉稳人员会告知本人吗

法律分析:这个主要看你档案情况,如果因为某些活动,受到了处分,作出处分的机关会在你的档案里放入处罚文件。这种情况是会影响报考公务员的,政审时候会刷掉。但是,一般情况下,受到了处分,会有对应机关正式告知你,一般是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所以你如果没有接到,就代表没有受到处分。涉稳人员是涉及社会稳定,社会安定的事情的人员:
1.携带、存放、使用、玩弄军用枪支、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气枪、钢珠枪以及各类弹药。
2.储存、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火索等危险物品;不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允许而且安全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等管制刀具。
4.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设置障碍物,损毁或者移动指示标志。
5.故意损坏、移动施工单位设置在车辆、行人通道上的沟并坎穴上的覆盖物、标志、防围。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涉稳人员会告知本人吗

2. 涉稳人员会影响出行吗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黑名单的人是不能乘坐飞机、购买动车二等座及以上座位的。但是,由于我国在乘坐飞机时,不仅仅可以使用身份证,还可以使用护照等身份证明。加之护照更换的周期一般比较长,所以很多老版的护照并没有来得及更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 涉稳人员影响找工作吗?

法律分析:
答涉稳人员是涉及社会稳定,社会安定的事情的人员:
1.携带、存放、使用、玩弄军用枪支、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气枪、钢珠枪以及各类弹药。
2.储存、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火索等危险物品;不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允许而且安全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等管制刀具。
4.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设置障碍物,损毁或者移动指示标志。
5.故意损坏、移动施工单位设置在车辆、行人通道上的沟并坎穴上的覆盖物、标志、防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涉稳人员影响找工作吗?

4. 涉稳人员什么意思?

涉稳人员是涉及社会稳定,社会安定的事情的人员。
涉稳人员的行为包括:

1、携带、存放、使用、玩弄军用枪支、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气枪、钢珠枪以及各类弹药。

2、储存、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火索等危险物品,不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在不允许而且危险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等管制刀具。

做好涉稳人员工作
一、是摸排到位。各包片领导、包村干部第一时间做好涉稳对象的情况摸排工作,彻底摸清涉稳人员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关系、骨干人员、组织策划人员底子,做到情况明,信息灵。

二、是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村主要领导24小时手机开机,保证通信畅通,按照“一对一”责任措施的要求看死盯牢。

三、是严格落实“一对一”责任措施,明确村主要干部为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每个涉稳对象至少有一名联系负责人。要落实村、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5. 什么是涉稳人员

法律分析:涉稳人员是涉及社会稳定,社会安定的事情的人员:
1.携带、存放、使用、玩弄军用枪支、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气枪、钢珠枪以及各类弹药。
2.储存、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火索等危险物品;不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允许而且安全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等管制刀具。
4.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设置障碍物,损毁或者移动指示标志。
5.故意损坏、移动施工单位设置在车辆、行人通道上的沟并坎穴上的覆盖物、标志、防围。
法律依据:《?治安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什么是涉稳人员

6. 涉稳人员是一辈子了吗

法律分析:是的。指涉嫌危及社会安全,危害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人员,有犯罪记录或案底,且该记录会被长期保存,已经进入了犯罪人员信息库,不管过多少时间都不会删除或消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第二条 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五)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并对犯罪人员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 什么是涉稳人员

涉稳人员是涉及社会稳定,社会安定的事情的人员:1.携带、存放、使用、玩弄军用枪支、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气枪、钢珠枪以及各类弹药。2.储存、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火索等危险物品;不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允许而且安全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等管制刀具。4.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设置障碍物,损毁或者移动指示标志。5.故意损坏、移动施工单位设置在车辆、行人通道上的沟并坎穴上的覆盖物、标志、防围。【法律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什么是涉稳人员

8. 涉稳人员是哪个部门确定的

法律分析:“涉稳人员”是指涉嫌危及社会安全,危害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人员。是由公安部门设立的。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